
重新入黨,是指因某種原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系,或因觸犯刑律或犯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,以及退黨、自行脫黨、勸退或因不起黨員作用等原因被黨組織除名的人,再次申請加入黨組織,黨組織要對要求重新入黨的人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。這些人中經過黨組織長期考驗,與黨失去聯系的原因已經查明,或確已改正錯誤,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,經過黨組織嚴格審查,確實具備了黨員條件的,可以被吸收重新入黨。但在基層黨委審批前,必須報經上一級黨委審查同意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2018年修訂)第十三條規定: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,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。黨組織要嚴格掌握這一時間要求。